第一条

已修改

为了保障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