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税费,计征基数应当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以其余额作为缴纳基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