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本市推进合理利用乡村旅游资源,促进发展乡村旅游。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的推介,为开展乡村旅游服务提供培训、指导。

支持和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相关规定,由市旅游、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