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开发区引进和发展下列高新技术:(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二)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三)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四)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五)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六)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七)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技术;(八)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