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下列减征或者免征税收的优惠:
(一)企业一律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内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头二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三)内资办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内资办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单项奖励金,不征收奖金税。
(五)内资办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国家规定免税额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