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开发区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认定委员会评审,经无锡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