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的疏散门未采取可靠措施,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或者常开的防火门不能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