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