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支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