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通知场内经营者或者向社会公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