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工商行政、卫生、农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市场内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答复举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