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经营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