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场服务工作,加强市场监管,查处违法设立市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