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鼓励市场经营者采取信息化管理、统一配送等方式,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市场经营者应当定期公布市场信息,方便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查询。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