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