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治医疗废物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于防治医疗废物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