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和暂时贮存第二十条有效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报废的医疗器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处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