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