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依法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和主席团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代表候选人名单,用蒙文排列的以名字的字母为序;用汉文排列的,以姓名笔划为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