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盟辖旗、县、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军区、人民解放军驻军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所辖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旗县级、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分别进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