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电台执照的延续手续。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无线电台执照。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