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按章程的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