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成立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并在筹备大会结束后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协会章程;

(三)验资报告、住所的有关证明;

(四)筹备大会的会议纪要;

(五)会员、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名册;

(六)其他相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