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发起人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决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通过报纸、网站向社会发布筹备公告,并接受同行业经济组织的入会申请。

发起人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筹备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筹备大会。

筹备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协会章程和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协会的组织机构。

筹备大会必须有全体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筹备大会的其他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申请人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