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