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经审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未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