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签署。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市长签署;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联名人共同签署。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