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签署。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由市长签署;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