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章程、制度和各项措施;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五)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