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第四章 志愿服务第十八条已修改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一)扶贫济困;(二)帮老助幼、帮残助弱;(三)环境保护;(四)抢险救灾;(五)救死扶伤;(六)法律援助;(七)社区服务;(八)公益事业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九)其他需要志愿服务的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