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条件,保证科协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协工作和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