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控告。

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或者控告人向有关部门提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