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群众呼声,并通过代表联络站(室)、网站等,及时汇总反馈群众意见和要求。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