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八十条已修改本条例施行前,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事项,确定具体负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