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