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鼓励政策,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