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生产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砂石、土方、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能进行资源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专门存放地,并不得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