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

(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