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提升车用燃油质量;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三)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四)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五)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