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采暖季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行错峰生产制度。在错峰生产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大型建设工程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减少或者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