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通报批评,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