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职工培训计划、企业改制改组和破产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通过企业改制、改组、裁员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
(三)审查、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等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和工会经费的拨缴;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评议、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七)选举、罢免、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候选人;
(九)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