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修改伪造、变造、涂改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有关证书,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