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五章 技防系统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对已经装置运行的技防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二)破坏、删除、修改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用途和范围;(四)泄露技防系统的秘密;(五)擅自使用技防系统的记录资料。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