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组织第九条已修改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调解民间纠纷,化解民事争议,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三)向村(居)民委员会、司法所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四)督促民间纠纷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五)协助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