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举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发现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