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