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开发县审计机关,或者由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随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核定财政拨款总额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下一年度需要由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审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前函告同级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依法安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及时予以审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