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