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收。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验收工作进行抽查。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之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应当建立验收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