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