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因遭受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所需的费用由鉴定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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